威海市尚学教育基金会专项基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威海市尚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山东省慈善条例》及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专项基金是指在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为推动特定领域内公益活动的开展,由基金会发起设立,或基金会与自愿捐赠资金的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发起人”)经协商后共同发起设立,专门用于开展该领域内公益活动(或项目)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基金会专项基金是非独立法人的基金,负责管理专项基金及组织实施专项基金活动(或项目)的管委会是非常设机构,接受基金会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专项基金统一设立在基金会名下,使用基金会捐赠账户,在基金会监督下,由基金会与发起方共同运作管理。

第五条 基金会专项基金是由发起方一次或多次捐赠、有限定性捐赠方向和使用范围的独立基金。

第六条 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的最低捐赠额(以下减称“起设金额”)非留本基金为30万元人民币,留本基金为300万元人民币。原则上,留本基金的存续期需达到五年或以上,非留本基金则需在五年内将全部资金用于公益活动。

第七条 凡热心教育公益事业的组织和个人均可向基金会提出设立专项基金申请。申请设立专项基金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申请表。申请内容包括专项基金设立目的、资金来源和使用方案等;

(二)发起方的资质证明。如机构申请发起,需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银行账户、年检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机构及机构主要人员的简介等。如果是个人申请发起,需提供发起人的工作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字等。

第八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由理事长办公会决定,报理事会备案,在成立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九条 经基金会批准设立的专项基金,需使用“威海市尚学教育基金会**专项基金”的名称。基金设立者拥有该专项基金冠名权。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名。

第十条 设立专项基金,基金会与专项基金发起方签署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协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项基金的名称、宗旨、使用范围和存续期限;

(二)发起方的捐赠数额和捐赠方式;

(三)专项基金管理、使用的约定;

(四)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组成方式;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基金会与发起方共同制定专项基金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发起方的捐赠应按照协议约定按时汇入基金会设立的专项基金账户。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的来源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基金会对专项基金实行专账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基金会接受专项基金捐赠后,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捐赠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捐赠方依法享受国家税收优惠;

(二)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为新成立的专项基金建立档案,并纳入日常管理和定期信息披露;

(三)定期向社会公布专项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专项基金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一经设立,应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基金会、捐赠方、受益方共同派员组成。

第十七条 管委会一般3-5人,设主任一名,由基金会派员担任,具体人数和组成结构由基金会与捐赠方共同商定。同时,基金会和捐赠方都需要明确相应工作人员,在管委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专项基金的内部管理、宣传推广、项目对接和筹资联络等工作。

第十八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专项基金的宗旨和存续期限,设定目标与发展规划,制订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年度工作总结;

(二)负责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制订实施方案、开展工作;

(三)编制专项基金年度经费收支财务预、决算;

(四)做好专项基金的信息披露工作,按照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要求,及时公布专项基金募捐活动信息、开展专项公益资助项目信息、宣传信息、专项基金年度工作总结;

(五)其他需要管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通过电话会议、网络会议等形式召开)。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与管理必须遵守基金会的章程、财务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及其他内部规章制度等。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基金会名义发文时,需经基金会书面同意,并由基金会秘书长签发;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不得专门刻制印章。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未经基金会同意,不得以基金会或专项基金独立名义对外宣传或开展业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基金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专项基金设置专门明细科目,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管理和使用捐赠财产,单独核算审计,专款专用,避免与其他捐款混淆。

专项基金不得再设立子专项基金。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的管理费用和公益项目支出比例

(一)基金会对专项基金可提取管理成本,用于基金会的专项基金管理人员费用和行政开支。管理成本由基金会与捐赠方在《专项基金设立协议》中另行约定;

(二)专项基金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原则上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捐赠和筹款额的70%(另有约定的除外);首年按捐赠协议规定执行。

(三)专项基金列支管理费用时,一般不超过该专项基金年度总支出的10%。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监督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对专项基金的设立、运行和终止信息,管理构架和人员信息,开展的募捐和公益资助项目等信息,基金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及时披露。基金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登记管理机关和理事会的要求,通过年度工作报告和其它方式就专项基金的情况进行报告,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依法对专项基金财务状况进行会计核算、审查、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专项基金的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专项基金有义务接受税务、会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会计等方面的监督。

第六章  专项基金的存续、终止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按照相关法规和本管理办法对专项基金进行日常管理和清理整顿,对于连续一年内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的专项基金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予以终止。专项基金负责人应与专项基金捐赠人(或发起人)于协议到期前六个月确定是否续约。如捐赠人(或发起人)决定续约,专项基金负责人应准备专项基金存续期间的财务和项目报告报送秘书长,秘书长批准后准予续签。

第三十条 遇到下列情况,基金会有权终止该专项基金:

(一)专项基金存续期届满的,自行终止;

(二)发起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捐赠义务的,基金会有权决定终止;

(三)发起方违反基金会规定或协议约定,经整改后仍不能符合要求的;

(四)损害基金会名誉或者造成基金会损失的,基金会有权终止;

(五)发起方提出提前终止基金的,基金会应当终止该基金;

(六)资金使用完毕,协议尚未到期且捐赠方不再增资的,在征得捐赠方同意后可提前终止;

          (七)专项基金自成立后一年内未开展公益活动的;

(八)发起方在专项基金存续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经有关部门核查属实;

(九)其他需终止专项基金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由基金会和管委会派相关人员对该专项基金进行清算。

第三十二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剩余财产应按照原发起(或捐赠)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置;没有明确指向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由基金会用于开展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公益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三条 专项基金的终止应当在基金会指定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严禁管委会成员、基金会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从专项基金运作中获取或谋取个人利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的修订、补充与解释权属基金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